合肥市注册登记的约6500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及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截止2016年6 月30 日,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参加企业年报,经我局2016年10月27 日在合肥市工商红盾网站刊登公告督促当事人限期年报,至案发时止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公司法》第211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22条“企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等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公司法》第211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7条、第79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9条第一款(三)、第34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第二款等的规定,我局将依法吊销当事人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分支机构由其法人单位负责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和《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在本告知书的送达回证上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也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公告另见2月15日《合肥晚报》。转自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2017年2 月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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