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合政〔2014〕62号,以下简称政策)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按照《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其细则实施。
二、借转补
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每年安排1000万元以“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预拨专项借款,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拨付方式对文化产业项目进行扶持。
(一)申报审核原则
1.一个企业单一年度原则上只能享受一个项目支持。
2.同一项目已经获取市政府其他资金扶持的,不得再重复申请本项资金支持。
3.申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项目,不予安排专项资金。
(二)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在合肥市行政区划内组织实施。
2.项目各项审批手续齐全,相关知识产权等无重大法律纠纷。
3.申报单位为在合肥市(包含巢湖市、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庐江县、新站区、高新区、经开区、合肥巢湖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四县一市及开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合肥市(包含四县一市及开发区)纳税的企业法人。
4.以下申请不予受理:
(1)申报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
(2)申请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申报项目范围:
1.文化科技融合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数字出版、电子图书报刊、网络视频、网络游戏、数字音乐、移动多媒体等数字内容产业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民间文化场馆建设项目。民间资本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演艺广场建设以及民办博物馆、展览馆建设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文化产业园区项目。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文化产业孵化器、园区(集聚区)、公共服务创新平台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以内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借转补”项目企业绩效目标承诺书(附件1);
2.申请报告;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5.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
6.项目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7.以文化为主题的基本建设项目,还需报送以下文件的复印件:项目核准或立项审批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意见,项目规划、选址、用地、环保、建设等审批意见;
8.以文化为主题的内容产业项目,还需报送以下文件的复印件:有关同意出版、印刷、制作、拍摄、经营等行政许可性意见,电影、电视剧等影视类项目与播出单位签订的播出意见,自有或授权经营的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五)申报审核程序
1.公开申报
2014年8月初,市文广新局将“借转补”资金的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各县(市)区文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负责“借转补”资金的申报受理。
2.项目初审
各县(市)区文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联合上报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3.专家评审
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针对“借转补”资金的使用特点和项目内容,建立评审专家库,抽取专家(不少于五人)对部门审核后的项目进行专家评审,由专家组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4.结果公示
经评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市文广新局会同财政部门拟定当年支持项目金额,并于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文广新局及市财政局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期为5日。
5.签订合同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市政府审批后,按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统一与各县(市)区、开发区签订合同(附件2)。各县(市)区、开发区再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合同。
6.预拨专项借款
合同签订后,9月底前“借转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再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以预拨专项资金方式拨付至项目单位。
7.绩效评价
项目完成后,市文广新局和市财政局会同各县(市)区、开发区对照合同约定的预期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及绩效目标进行考核评价。根据评审结果和合同约定,按照《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对项目进行分类处理。
(1)绩效考评时点的确定。市级绩效考评以具体“借转补”项目的实施周期来确定绩效考评的时点,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满1个月内开展。
(2)项目单位报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申报项目绩效考评验收,并及时报送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经所在地县(市)区文广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及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上报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3)市级考评。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考评时点安排,依据事先确定的绩效考评目标,根据企业的经营、项目实施、经济及社会贡献、创新发展等方面情况,对上报的项目实施及绩效情况进行复核,并予以综合考核评定。考核评定过程中,可引入第三方审核鉴证或参考统计、税务、海关等相关数据,以保证考评的科学性。
(4)市级绩效考评结果报批及运用。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联合将考评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提出“借转补”项目预拨资金转补助比例或收回意见。市政府批复意见作为市财政拨付余款,下达预拨资金调为补助通知,以及扣回县(市)区、开发区“借转补”项目资金的依据。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绩效考评结果及资金处理意见,由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联合下达预借资金转补助比例或收回通知。该通知作为县(市)区、开发区财政相关“借转补”资金追缴、账务处理的依据。
三、财政金融产品
(一)金融产品基本内容
(具体内容参见合作银行的规定)
1.银行贷款利率采用人民银行基准利率。
2.担保公司保费按年担保额1%收取。
3.担保公司联合合作银行提供知识产权、股权、期权、机器设备等抵质押反担保。
4.单个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企业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在合肥市(包含四县一市及开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合肥市(包含四县一市及开发区)纳税的文化类企业法人。
2.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不良信用记录。
3.企业经营范围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合肥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成长性良好。
4.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程序
1.申请
市文广新局贷款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及相关要求在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布。市文广新局负责贷款企业的申报受理。
2.推荐
市文广新局对申报的企业进行集中筛选,并向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推荐入池。
3.审核
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按照信贷标准对入池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
4.发放
经审核同意后,由合作银行按期发放贷款。
四、事后奖补
(一)申报审核原则
项目申报和审核按窗口申报、部门受理、联合会审、媒体公示原则执行。
(二)申报审核程序
具备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和单位均需履行申报、受理与审核程序。
1.申报
次年3月底前报送申报材料。如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1)文化企业向市文广新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
(咨询电话:63538831、63538830)
(2)旅游业向市旅游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报。
(咨询电话:63537739、63537378)
(3)体育产业向市体育局申报。(咨询电话:62648050)
2.受理
受理机关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政策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严格把关,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及时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
市文广新局、旅游局、体育局分别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审核工作应自申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4.公示
审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财政局及政策执行部门网站、《合肥日报》或《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为申报企业(对象)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审核金额等。公示期为5日。
5.审批
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6.拨付
市财政局在收到政府审批文件后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
(三)申报对象
事后奖补对象为在合肥市(包含四县一市及开发区)办理工商及税务注册、登记,并就其经营所得在合肥市(包含四县一市及开发区)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其中适用的文化类企业具体为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规定的文化企业范围。旅游类包括旅游企业和组织。
(四)申报材料
申报政策奖励的企业和单位(对象)应符合申报条件并由企业和单位(对象)提出书面申请,按照不同类型的奖励条件和要求,填写相应的书面申请或申报表,并提供其他相关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逐页加盖企业或单位公章。
1.政策第8条
(1)申报条件:获得国家资金支持的文化产业项目且国家明确要求配套。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资金拨付及要求配套的文件或证明,国家资金到账的银行单据(要求注明资金用途)。
2.政策第9条
(1)申报条件: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及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不含所属事业单位或其他行业组织和机构)授予的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获得国际奖组委会或国家部委颁布的奖项文件或证书。
3.政策第10条
(1)申报条件:利用老厂房、老建筑、城市旧民居等资源改建,有完整的园区(集聚区)规划设计、公用设施建设和环境的改造,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已投入文化产业生产或经营的面积超过规划面积的50%(截止2014年12月31日前)。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园区(集聚区)规划设计书,租赁合同或房屋买卖合同,已投入文化产业生产或经营的场所相关证明。
4.政策第11条
(1)申报条件:2014年度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称号。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奖励文件(复印件)或证书。
5.政策第12条
(1)申报条件:文化企业当年出口创汇额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口合同(复印件),银行收汇凭证或海关报关单,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6.政策第13条
(1)申报条件: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全额投资拍摄的电影、电视剧,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电视剧在国家级电视台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
(2)申报材料:
电影: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拍摄制作合同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映许可证(复印件),发行放映合同。
电视剧: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拍摄制作合同书,国家级电视台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播出证明,节目编播单,节目播出音视频,购片款到账证明(复印件)。
7.政策第14条
(1)申报条件:在我市注册的演艺类公司,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场次不限。每台独立舞台演出剧的演出时长不少于25分钟。
市文广新局组织专家对原创精品舞台剧进行评审认定。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文化部门备案文件、场租合同、演出日程表、演出收入票据凭证,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8.政策第15条
(1)申报条件: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安徽省版权登记证明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证明(注明播出日期、集数及总时长),带有电视台台标的节目播出视频及视频截图,购片款到账证明(复印件)。
9.政策第16条
(1)申报条件:在合肥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网游作品版权登记、版号及上线运营证明,网游作品视频光盘,实时游戏截图。
10.政策第17条:鼓励构建文化产业支撑平台
(1)申报条件:由我市推荐的各类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文化、体育类科技重点实验室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政府部门的认定文件或证明。
11.政策第18条
(1)申报条件: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风景区。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景区晋级证明。
12.政策第19条
(1)申报条件:投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5000万元。
(2)申报材料:申请报告和申请表(附件3);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和设备采购合同、协议,建设进度情况说明及资金支付凭证、发票;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报告附件要包含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原始单据复印件、合同及相关产权证明资料;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五、附则
(一)申报企业(单位)须书面承诺同意相关政府部门查询验证其纳税、社会保险缴纳、银行贷款和法定代表人信息等相关内容,并填写企业相关信息(参见附件4、附件5),由市级主管部门录入省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奖励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报各类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细则由市文广新局、市旅游局、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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