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商局规定:私人房产是可用作公司的办公场所的,但根据该房产所持证件及房产用途的不同,需出具的材料也有所区别。
一、工商局要求提供材料如下:
1、房产证相关证明;
2、物业或居委会证明;(开发区工商局须提供;房产用途为:商铺,办公,商用则不用。)
3、租赁合同原件;
二、房产可用做办公场所的证件有以下几种:
1、房产证:
复印件(1-3页),房产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购房合同:
提供〈购房合同〉(1-15页)及《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复印A4纸并加盖开发商公章或提供发票收据);未取得〈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证明〉的提交〈商品房预售证〉(复印A4纸并加盖开发商公章)及开发商证明,A4纸并加盖开发商公章),《竣工验收备案表/意见书》(A4纸并加盖开发商公章)。
三、私人房产的用途有以下几种:
1、住宅,
2、商住,
3、私人,
4、商铺,
5、办公,
6、商用。
其中,1、住宅,2、商住,3、私人,以上用途的房产用作办公场所的,合肥几个开发区注册公司的情况,必须出具所在地居委会或物业的证明。4、5、6项的则不用。
四、租赁合同的标准:
1、承租方:最好以客户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筹)十法人签字;如以自然人签订的合同,则应该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委托某某代租证明。(出租方为单位或公司的,还须在代租证明上盖上该单位或公司的公章)
2、租赁合同如果以“最好以客户已核准的企业名称(筹)十法人签字”这种方式签订的,租凭期限要在已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后。
3、租赁合同的期限要在一年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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